中欧遏制酷刑合作研究渐入佳境——遏制酷刑的三重路径:程序制裁、羁押场所的预防与警察讯问技能的提升

      回顾项目研究的具体成果,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项目研究中的许多成果对中国的立法与司法改革产生了影响,立法与司法改革的内容也验证了中欧遏制酷刑项目采取的三重视角是符合中国制度变迁与改革的宏观方向的。

      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英中协会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共同实施的中欧遏制酷刑项目(第二期)经过三年的运行已经接近尾声。在三年的时间内,中欧双方的课题组围绕着进一步推进中国反酷刑事业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研究。
      遏制酷刑项目的研究视角
      遏制酷刑一直以来是我国政府追求的目标,中国于1988年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后,在一系列国内法中制定了反酷刑的法律与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反复强调反对刑讯逼供。然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状况表明,酷刑仍然时有发生,酷刑的形式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反对酷刑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如何推进我国的反酷刑工作取得成效,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一种三重视角的方法,即既要建立制裁酷刑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要建立各种与羁押场所有关的预防酷刑机制,还要严格约束警察权。
      截止到2012年3月14日,我国的旧《刑事诉讼法》中仅仅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然而对于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却没有规定予以排除,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没有任何的制裁后果,“严禁刑讯逼供”也就成为了一句没有什么后果的口号。此外,刑法中虽然规定有刑讯逼供罪,但是追究酷刑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导致被告人能够因酷刑而获得救济,程序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针对程序后果的制裁,仅有实体法上的规定,仍然不足以遏制刑讯这种程序违法的行为。基于此,我们项目的第一项研究重心就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上。
      国际社会反酷刑的经验已经充分表明,制裁与追究责任对于遏制酷刑非常重要,但酷刑的治理主要是靠预防,而非制裁。因此在研究中,我们致力于在审前羁押的场所——看守所中建立两项预防性制度: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与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两项预防酷刑的机制在两个地区进行了实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着眼于所有犯罪嫌疑人均会进入的看守所这一物理地点,重点研究了看守所如何迈向法治,中欧双方的研究人员共同起草了看守所示范法,旨在为中国官方正在进行的看守所立法提供参考资料。
      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相同,中国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前行主要的障碍在于警察权的规范。酷刑与刑讯逼供的发生通常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侦查行为直接相关,帮助警察更好地掌握与运用讯问技巧,有助于警察摆脱对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策略的依赖。基于这种考虑,我们项目的第三项重点就是讯问技能的警察培训活动。
       项目成果对司法改革的影响
      中欧遏制酷刑项目实施的三年,恰恰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与立法变迁最为剧烈的三年。自2009年开始我国开始了第二轮司法体制改革,对涉及刑事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方面的15项具体内容进行了改革,其中绝大多数改革的成果被写入了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的第二次大幅度修改,修改幅度超过半数条文,条文总数由原来的225条增加至290条。
      回顾项目研究的具体成果,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项目研究中的许多成果对中国的立法与司法改革产生了影响,立法与司法改革的内容也验证了中欧遏制酷刑项目采取的三重视角是符合中国制度变迁与改革的宏观方向的。

      一、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程序。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程序,明确了排除的范围、排除的程序、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方法等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程序的设置是防范刑讯逼供、遏制酷刑的一系列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侦查人员拘留与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讯问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讯问时必须录音或者录像,且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首次明确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强调了口供的取得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为原则。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仅本项目研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程序对立法的进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立法机关也逐步开始接受遏制酷刑与治理刑讯逼供之间的细微差异,“反对酷刑”的观念进一步深化,具体的例证是立法者正在试图使用酷刑的界定方式来对中国立法与实践中长期使用的“刑讯逼供”一词作扩大解释。传统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仅指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的方式逼取口供,这一范围显然远远小于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中酷刑的界定。为进一步扩大制裁非法取证的范围,立法机关在解释“刑讯逼供”时指出,凡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当事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而不得不供述的行为,均属于刑讯逼供。使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这一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界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中国对于批准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进一步信守与贯彻。
      二、确立了看守所在遏制酷刑方面的重要地位。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看守所这一物理地点在遏制酷刑中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且羁押后的讯问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一规定的修改主要原因是过去一系列研究,包括本项目的研究中发现刑讯逼供在看守所中很难发生,绝大多数的非法取证行为是发生在送交看守所羁押前的时段,也有少数刑讯逼供是发生在进入看守所后再次被带出看守所讯问之时。
      2009年以来,看守所系统进行了革命式的剧烈改革,看守所所有讯问室实现了讯问人员与被讯问人员的物理隔离,看守所实行异常严格的在押人员体检制度,实现了社会公众对看守所的随时查访、巡视机制,部分看守所建立起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这一系列改革举措,使看守所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免受刑讯逼供的“避风港”,所以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从正面肯定了看守所在预防刑讯逼供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求抓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之后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这一立法意图客观上要求看守所法制的完善,而有关看守所的法律规范直到目前都是十分落后、不健全的,提升看守所的法制化水平,才能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意图。在本项目的第二部分中我们首次提出了《看守所法》专家建议稿,在参酌看守所管理方面的国际准则与欧洲经验的基础上,基于中国的实践情况,提出了未来看守所法起草过程中的各项方案,期待着对不久后即将出台的看守所法的制定能够有所裨益。
      三、侦查模式的转型。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一修改既有助于推进中国尽快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将推动中国侦查模式的进一步转型。
      长久以来,中国的侦查模式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态势,立法与执法实践中对其他侦查手段关注有限。过度依赖口供极易导致刑讯逼供。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侦查一章,以明确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为主线,严格规范了讯问程序,同时赋予侦查人员讯问之外的其他侦查手段,包括扩大询问证人的地点、秘密侦查手段的规定等。伴随着中国侦查模式转型期的到来,特别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未来讯问程序的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技能变得越来越重要,提升讯问模式将有助于顺利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型,帮助侦查人员顺应法治社会对侦查讯问提出的新要求。
      基于这种考虑,中欧遏制酷刑项目中第三大板块就是致力于讯问技能提升的警察培训活动。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来自比利时和荷兰的讯问专家使用案例式和互动式培训方法向中方的警察院校教师展示了欧洲警察讯问的主要技巧。这些讯问技能中有的在当下的讯问实践中就可以直接使用,有的技能虽然短期内很难在国内实践中直接使用,但如果着眼于中国讯问模式的逐渐转型这一大背景,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培训的各项讯问技能将会越来越契合中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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