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2020 年公司诉讼大数据报告 | iCourt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2020 年公司诉讼大数据报告 | iCourt

原创 杨衡波 iCourt法秀 今天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公司诉讼”指的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级案由)下的第二十一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级案由),具体包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二十四个三级案由。

 

本报告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网上已经公开并可查询到的裁判文书为样本,采集、分析 2020 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的数据,然后通过对数据的归纳、总结,剖析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审判要点、诉讼难点,供企业经营者、公司法务、专业律师、其他法律人士参考。

 

一、案件数量分析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审结民商事案件 9885 件(不含执行案件,下同),其中公司诉讼案件数量为 365 件,占案件总数的 3.69%。

 

 

2020 年,第一巡回法庭共计审结民商事案件 1126 件,与公司诉讼有关的纠纷类案件数量 55 件,占全部案件的 4.88%,略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诉讼案件数量占案件总数的比例。

 

 

二、地区及数量情况

经统计,2020 年一巡审结的 1126 件民事案件中,广东省 480 件,其中公司诉讼 25 件;广西区 288 件,其中公司诉讼 12 件;湖南省 245 件,其中公司诉讼 5 件;海南省 113 件,其中公司诉讼 13 件。

 

 

一巡审结的公司诉讼案件,广东省的案件为 45%,由此可见广东省的经济发达,公司诉讼也相对较多。然后为海南省 24%,广西区 22%,湖南省的公司诉讼案件最少为 9%。

 

 

三、行业分布

一巡审结的公司诉讼案件,房地产业最多,为 15 件,显示房地产业作为许多地方经济的支持产业,产生的公司纠纷、股东纠纷、股权纠纷等也较多;批发和零售业为 12 件,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为 9 件,制造业为 7 件,其余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 件和其他行业 9 件。

 

 

四、程序分布

经统计一巡审理的公司诉讼案件,再审案件为 44 件,占比为 80%,二审案件为 11 件,占比为 20%。

 

 

五、二审案件及结果分析

第一巡回法庭审结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案件为 11 件,广东省为 6 件,湖南省为 2 件,海南省为 3 件。

 

从二审案件的结果来看,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有 3 件,维持一审判决的有 5 件,变更部分判决的有 1 件,允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有 2 件。

 

 

经计算,第一巡回法庭二审发回重审率 33.3%,改判率(含部分改判)为 11.1%,则第一巡回法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的发改率为 44.4%(由于撤回上诉的案件未经实体审查,故撤回上诉的案件未统计在内)。

 

 

六、再审案件结果情况

第一巡回法庭审理的公司诉讼再审案件共 44 件,其中广东有 19 件,海南有 10 件,广西有 12 件,湖南有 3 件,广东的再审案件最多,说明广东经济发达,公司数量多,公司诉讼也最多。

 

 

在一巡审理的 55 件公司诉讼案件中,二审案件为 11 件,再审案件为 44 件。

 

 

在全部 44 件再审案件中,经一巡审理,仅仅只有 3 件案件支持或部分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2 件案件由再审申请人撤回了再审申请,其余 39 件案件均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七、案件标的及受理情况说明

本报告选取的二审案件,一审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标的额均在 50 亿元以上或本省区内有重大影响。

 

本报告选取的再审案件,一审均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标的额广东省为 5000 万或 1 亿以上,广西、湖南、海南为 2000 万或 3000 万元以上。

 

八、案由分布

经统计,一巡审理的 55 件公司诉讼案件,股权转让纠纷为 43 件,占比为 78.2%,占据绝大多数,显示股权转让纠纷在公司诉讼中仍是主要的纠纷类型。

 

股权转让纠纷涉及主体众多,问题复杂,一直以来就是公司诉讼领域纠纷最多、争议最大的纠纷类型。

 

九、案件特点

通过对第一巡回法庭审理的公司诉讼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我们律师团队发现第一巡回法庭审理的公司诉讼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公司诉讼案件在所有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不高,第一巡回法庭审理的公司诉讼案件占比为 4.88%,远低于合同纠纷的 30.2% 和知识产权纠纷 30.5% 等其他民商事纠纷。

 

2.在第一巡回法庭的辖区内,广东省的公司诉讼案件最多,海南次之,第三为广西,最后为湖南省。除广东省外,该类型案件数量与经济指标如 GDP 等并未呈现正相关关系。

 

3.股权转让纠纷在所有公司诉讼案件中的数量最多,比例高达 78.2%,显示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行和治理中是较易引起矛盾的事由,股权转让涉及的金额较大甚至巨大,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不易调和。股权转让纠纷案情复杂,矛盾的解决往往需要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定纷止争。

 

4.房地产业仍是公司诉讼的重点行业,也与房地产业为经济的支柱产业的地位是相符的。

 

5.第一巡回法庭审理的公司诉讼二审案件,发改率为 44.4%,显示即便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并不完全认同,有将近一半发回重审和改判,证明该类型案件复杂,审理的难度大,很多案件存在争议,从而也给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带来机遇和挑战。

 

6.第一巡回法庭审理的公司诉讼再审案件,仅仅只有 7% 支持或部分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证明再审的成功率非常低。

 

十、部分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股东向公司借款,经过股东会决议,签署书面的借款协议,约定了返还期限,并计入财务账册,借款合法有效,不构成股东抽逃出资。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 4625 号

 

【法院观点】区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和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的关键问题为是否有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抽逃出资,往往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无实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无需支付对价和提供担保,无返还期限的约定等,或者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的规定等。本案中,爱华电子公司、百利盛华公司、华通公司向爱华电池公司借款,经过爱华电池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签署书面的借款协议,约定了返还期限,并记入财务账册。爱华电子公司、百利盛华公司、华通公司向爱华电池公司的上述借款行为系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符合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虽然爱华电池公司股东会决议借款在前,股东出资在后,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爱华电池公司股东的借款行为实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爱华电池公司提出爱华电子公司、百利盛华公司、华通公司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权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观点二】公司为他人或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加入,应参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 1273 号

 

【法院观点】嘉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川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未经嘉茂公司股东会表决,即以公司名义承诺就其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彭辉知晓嘉茂公司的股权架构,未对**川以嘉茂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作形式审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已经嘉茂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故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彭辉主张嘉茂公司作为案涉债务的加入者成为债务的承担主体之一,即便如其主张,债务加入相比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可能造成更为不利的影响,同样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从大数据可以看出,公司诉讼标的大、处理难度大,关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死存亡,公司经营者和公司法务应当防患于未然,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合作意识,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避免纠纷的发生。代理公司诉讼的律师应当对公司法律、判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尤其应当高度重视股权转让纠纷等高发的案件类型。

 

作者简介:

杨衡波,男,法律硕士,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执业方向为:公司诉讼、股权争议、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毒品案件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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