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监督理念确保有效实施修改后民诉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民诉法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迎接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民行检察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明年1月1日起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修改后民诉法。
 
       曹建明强调,要准确把握民诉法修改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切实解决好民事检察监督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必须明确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要更新监督理念、调整工作格局,转变单一抗诉的工作模式,正确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多元化监督工作格局。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和效力。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代行审判权、执行权,也不能代行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权。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纠正通过法院审判监督和自我纠错程序未能解决以及审判、执行活动存在严重错误的问题上。
 
       曹建明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民诉法修改的新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强化敢于监督、依法监督的理念。在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过程中,法律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要自觉严守检察权的边界,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履行职责,不能违背立法精神,不能越权解释法律进行自我授权,确保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所有的探索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坚决防止和制止监督权的滥用。强化规范监督、善于监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司法效率、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积极推动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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