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我见

      2007年发生的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影响。奇怪的是,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更多的放在了律师该不该为被告人辩护上。       

       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我见。
      2007年发生的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影响。奇怪的是,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更多的放在了律师该不该为被告人辩护上。在本案中,辩护律师称“不愿意为这种人辩护”,有违社会道德。就此引发了大家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热议。
      可以看到本案的辩护律师的社会道德的确是很强然而他的职业道德是缺位的,这让我不免想到了刑事法学专家陈兴良曾为一个死刑犯作辩护,而不被社会理解的事情。其实在今天看来,对待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这一问题时,我们是否应该理性的思考一下,不要一棒子打死,一碗水端平了。
      修改后的《律师法》在总则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这一基本的精神出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应该恪守的基本职业道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则被学者们称为律师的专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神圣天职。律师行业也是三百六十行中的一行,行业操守是各行各业能立足于世的基本立足点,只是律师这一行稍显特殊而已,但也不排除它以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为其自身要求。问题是公众在理解律师职业道德时是有偏差的,定位模糊,原因是公众的出发点基于社会普遍的伦理道德观念。因此在理解律师为刑案辩护时,不能简单认为,律师就是在为被告人开脱罪名。值得思考的是,律师仅仅是在履行他的职业,把被告人当人看,维护一个人最起码拥有的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益。
      我国著名刑事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在谈到这一点时说“更不能感情用事,令本案涉案官员因其身份受到不公正对待,我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官员虽然不道德但没有法律意义的失职;倒是这些受托律师具有法律意义的失职。”想想以前发生的许霆案,如果没有律师依照其职业道德为其辩护的话,他早就被判为无期徒刑了,就没有后来的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可见,只有律师发挥其本职作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才更安人心,否则,我们都是带有色眼镜看问题的人。
      记得20世纪初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给吴经熊的回信中说:“一个人如何对待他所选择的事业,也就是他道德风范的最佳表现。”可以说,一名律师只有忠实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忠实履行他的职业道德,才是他社会道德的最佳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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